逾2萬束核廢料何處去?環團推「高放選址處置條例」草案,確保居民知情與參與權

(攝影:莊閔茜)

多個環境團體今(8日)共同推出民間版「高放射性廢棄物選址暨處置條例」草案。(攝影:莊閔茜)

台灣使用核電近半世紀,累積超過2萬1,527束用過核燃料,卻始終欠缺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的法制依據。對此環境團體歷時逾3年,今(8日)推出民間版「高放射性廢棄物選址暨處置條例」草案,期望拋磚引玉補上法制缺口。

8月23日核三重啟公投登場。環境法律人協會常務理事張譽尹指出,「無論擁核還是廢核,都需要面對核廢料的問題,盼各界、社會一同正視。」

民間版核廢處置草案出爐,公民參與、資訊公開為重點

環境法律人協會、綠色公民聯盟、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經歷3年多拜會經濟部能源署、核廢處理選址學者、台電、核安會及民間NGO團體等,最終草擬12章、共106條法案,將「公民參與」、「資訊公開」貫穿核廢處理流程。

根據草案內容,共設計出4階段選址步驟,第1階段需廣泛蒐集全國民眾意見,辦理政策環評,後找出潛在候選場址、建議候選場址、最終處理場址。張譽尹點出,關鍵要素是充分徹底的資訊公開,以及保障當地居民的同意權。

民間版草案有3個特色,包括明定選址程序規範、清楚地方參與保障否決權以及政府責任監督機制。張譽尹認為,「過往環境法的公民參與都是決策後的雞肋」,但不能在最後階段才取得當地居民同意,更需完善補償方案,得事先透過「雙向學習溝通平台」讓民眾了解他們即將面對的事情,以及有什麼程序,確保居民在此前提跟狀況下同意。

張譽尹指出,從尋找潛力場址就必須與當地居民每季舉辦雙向學習溝通平台,以當地語言取得在地事前知情的同意,在鑽探調查前,公布潛在場址、建議候選場址、最終處置場址之前,都得經過當地的同意。

高放射性核廢料處置場定為鄰避設施,張譽尹指出,地方自願也應分階段給予高達100億元的獎勵金,成立信託基金專款專用回饋當地社區或部落,若發生核子事故也應全額補償損害。

民間版草案共12章,將「公民參與」、「資訊公開」貫穿核廢處理流程。

民間版草案共12章,將「公民參與」、「資訊公開」貫穿核廢處理流程。(攝影:莊閔茜)

乾式貯存場只能放40年,民間籲加速立法與選址

考量到核廢料處理涉及環境、國土規劃、《原住民族基本法》等,需跨部門商議處理。該草案也盼成立新的執行機關,張譽尹解釋,應成立執行機關「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」與負責選址的「場址調查委員會」、「場址建議委員會」,機關分權才可以靈活應對、因事制宜。

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崔愫欣表示,至今台灣3座核電廠的高階燃料棒都還堆置在場區的燃料儲存池內,現在只有核一廠有乾式貯存場,然而乾式貯存設施僅是過度方案,最多存放40年。

目前全球唯一一個核廢料最終處理場位於芬蘭,從討論到完工耗時超過40年,崔愫欣認為,立法討論、選址、建設都需要時間,高階燃料一直都是台灣迫切的議題,卻遲遲未受重視。

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林木興指出,民間版草案已經融合《國土計畫法》、《原住民族基本法》、環境法等,藉由環境法律核心原則「預防原則」,預防能源開發行為衍生的災害。無論是發電者台電、用電者社會大眾,高放射性廢棄物應該由全體用電者承擔,呈現世代正義,希望各界可以一起努力推動。

行政院、經濟部預計於11月會期推進官方版的高放草案,張譽尹表示,希望民間版本草案推出來後,朝野都可以盡量參考內容,整部搬走都可以。他強調,「只要有好的核廢料處理機制,都可以化為擁核、廢核的好理由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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