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新加坡與中國及歐盟制定出多邊共同分類標準。(圖片來源:新加坡金融管理局)
在國際永續金融平台(International Platform on Sustainable Finance, IPSF)於2021年發布歐盟和中國主導的「共同分類標準-氣候變遷減緩」(Common Ground Taxonomy: 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, CGT)報告後,各國紛紛加速擬定永續分類標準的議程。其中,新加坡不僅在CGT基礎上制定分類標準,更進一步在2023年12月推出「新加坡-亞洲分類法」(Singapore-Asia Taxonomy, SAT)。
2024年11月14日COP29期間,新加坡宣布加入CGT。在中國人民銀行(People's Bank Of China, PBOC)、歐盟金融穩定總局(Financial Stability, Financial Services and Capital Markets Union, FISMA)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(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, MAS) [註1]合作下,三方聯合推出「多司法管轄共同分類標準」(Multi-jurisdiction Common Ground Taxonomy, M-CGT)。
M-CGT目的在於比較和整合中國、歐盟和新加坡的永續分類標準,一方面分析三個地區分類標準之間嚴謹程度的異同,另一方面為跨國的綠色金融活動提供一個更完善的參考框架。[註2]這意味著SAT將有助於提升既有永續分類標準的相容性,支持跨國綠色資本的流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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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將針對新加坡發展永續分類標準的背景、制定原則、架構與內容進行介紹,並分析新加坡永續分類標準中較為特殊的永續程度分級方法,最後進一步討論台灣如何借鑑於Singapore-Asia Taxonomy以精進永續分類標準。
1.「新加坡-亞洲分類法」發展背景與制定原則
新加坡不僅是東南亞地區的金融、貿易及物流中心,更在全球金融中心指數(the Global Financial Centres Index 36, GFCI 36)中排名第四,成為亞洲重要的金融中心。[註3]在制定SAT之前,MAS曾在2019年公佈了一項《綠色金融行動計畫》(The Green Finance Action Plan),致力於將新加坡打造成亞洲及全球綠色金融中心。此計畫提出三大策略:增強面對環境風險的韌性、發展綠色金融市場與解決方案,以及強化綠色金融生態系的支柱。在「強化綠色金融生態系的支柱」面向,MAS著重於制定綠色和轉型經濟活動分類標準,以提升永續相關揭露資訊的品質。[註4]
為此,MAS便召集了金融機構、企業、非政府組織和金融業協會的代表,在2019年11月組成臨時性組織「綠色金融產業工作組」(Green Finance Industry Taskforce, GFIT),進而經過了四輪公眾諮詢,制定出SAT。GFIT在推出這份永續分類標準後,便於2023年4月解散,並改由「新加坡永續金融協會」(Singapore Sustainable Finance Association, SSFA)接手永續分類標準的制訂、維護與推廣。
與CGT所認定的永續分類標準建立原則「以科學為基礎、動態發展,以及認可與其他分類標準的一致性」相同,SAT的制定依循最新科學研究和實務證據,並承諾定期審查與修訂。他們優先參考EU Taxonomy,其次則是「科學基礎減量目標倡議」(Science-based Targets Initiative, SBTi)、「轉型路徑倡議」(Transition Pathway Initiative, TPI)、「氣候債券倡議」(Climate Bonds Initiative, CBI),以及其他學術資料等由GFIT和相關機構選定的資料來源。此外,GFIT參考全球及新加坡的減碳路徑來設定分類門檻,首要考量在新加坡的實用性,充分反映新加坡國情和政策目標,同時盡量適用於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投資,兼顧與全球其他永續分類標準的互通性。
從區域的角度而言,SAT所適用的範圍重點雖然集中在新加坡,但預期更廣泛涵蓋東南亞國協成員國,如印尼、馬來西亞、菲律賓、新加坡、泰國、汶萊、寮國、緬甸、柬埔寨和越南等國家企業所提供的資金。因此,SAT不僅考量新加坡國內需求所制定的永續分類標準,更是以亞洲地區之適用性為目標,展現出領導亞洲永續金融的期望,有助於為全球永續金融提供務實的亞洲地區觀點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