登入 | 加入會員 | 服務引擎 | 企業合作

綠能業備用容量新規將上路!業界拋出3疑慮,呼籲開放電力市場【分析】

加入收藏

過去台電為台灣唯一的售電用戶,備用容量義務職責僅由台電承擔,但隨著民間開放再生能源售電,將來也需要共同承擔供電穩定義務

隨著民間開放再生能源售電,將來也需要共同承擔供電穩定義務。(圖片來源:iStock)

過去台電為台灣唯一的售電用戶,備用容量義務職責僅由台電承擔,但隨著民間開放再生能源售電,將來也需要共同承擔供電穩定義務,未來綠電業者無論規模大小,都需要準備「備用容量」,包括儲能、燃氣與需量反應。

再生能源售電業者認為,上述備用容量機制不同種類的資源會有不同的定價,應儘速公布各種資源的淨尖峰能力細部規則,甚至能直接開放備用容量市場,讓業者自主選擇。

綠能業需承擔備用容量,離岸風電、地熱業者都適用

為確保供電穩定,根據《電業法》規定,電業(發電業或售電業者)供電給用戶時,除提供用戶實際用電需求,也應預備一定的額外容量,稱為「備用供電容量」。只是過去這個責任都在台電身上,如今隨著民間綠能售電業的增加,未來都要承擔備用供電容量的義務。

經濟部去年9月預告「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修正草案」,檢討義務數額的計算公式,其中須承擔相應備用容量的案場,主要為離岸風電區塊開發3-1期、3-2期,以及太陽光電業者,只要不是售電給台電的售電業者都適用。

根據草案,自行售電給用戶的再生能源業者,光電備用供電容量義務比例為3.3%、陸域風力為6.7%、離岸風力為10%、小水力為10%,廢棄物發電則是15%。在2031年12月31日前完工併網的生質能與地熱,備用供電容量比例為10%,之後完工併網者,備用供電容量比例則提高到15%,皆採用固定百分比。

訂閱暢讀所有內容
• 無上限閱覽全站文章內容
• 亞太新能源與碳市場深度解析
• 最新綠電、碳價格數據
• 會員限定永續政策電子報
加入全球50+萬綠領菁英行列
Back

更多相關新聞

TOP
索取下載

請填寫資料後立即開始下載

姓名
公司
職稱
公司信箱
本網站使用cookie為您提供更好的瀏覽體驗,了解有關我們如何使用cookie的更多資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