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瑞典-碳税

瑞典从1920年代开始课征能源税,于1991年开征碳排税,碳排税与能源税并行,是瑞典气候政策的基础。

运作机制

瑞典从1920年代开始课征能源税,于1991年开征碳排税,碳排税与能源税并行,是瑞典气候政策的基础。在瑞典税法中,税率以贸易单位(数量或重量)计算,碳排税依所有化石燃料的碳含量比例征收,因为燃烧任何化石燃料时所释放的二氧化碳与燃料的碳含量成正比,因此瑞典政府认为没有必要测量实际排放量,此计算方式可以简化碳排税的测量系统,而永续性生质燃料的燃烧不会增加二氧化碳量,因此不予征收碳排税。

课征对象

发电用燃料不征税,工业用化石燃料按一般水平的50%征税。另外,2005年欧盟碳交易(EU-ETS)启动,主要涵盖重工业和电厂,属于 EU-ETS 成员的瑞典企业可不需缴纳其国内之碳税。

税率及收入利用

瑞典的碳税于1991年以250 瑞典克朗(每公吨二氧化碳)的税率开征,到2021年增加到 1200 瑞典克朗(每公吨二氧化碳),透过逐年提高税率,给予家庭和企业适应时间。目前税收最大来源为交通燃料,不过瑞典的税收皆无指定用途,因此若要推动其他气候相关措施须使用一般资金预算。

举例–瑞典车辆以二氧化碳排放量征税,其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方式如下:

排放量 = 10523.452+(车辆总重*0.063)+(四驱*23.569)+(车辆年份*(-5.234))+(非手动*7.127)+(发动机功率*0.195)

  • 车辆总重单位为公斤,上限值为 3500 公斤。

  • 若车辆为四轮驱动,则四轮驱动设置为 1,否则设置为 0。

  • 若车辆的变速箱与手动不同,则非手动设置为 1,若变速箱是手动(或无相关讯息),变量设置为0。

  • 发动机功率单位为千瓦。

资料来源

  1. 台湾经贸网
  2. 瑞典政府网站 (Regeringen)
  3. 国际能源署IEA
  4. Government Offices of Sweden
  5. FASTSTÄLLANDE AV UTSLÄPPSVÄRDE CO2 ENLIGT SKÄLIG GRUND
日本-碳税
美国-碳边境调整机制(BCA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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