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核管法》三讀後,核安會據此提出子法《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。圖為屏東核三廠2號機。(圖片來源:Jnlin, CC BY-SA 3.0, via Wikimedia Commons)
核三重啟公投將於8月23日登場。立法院今年5月13日三讀通過《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》修正案,核電廠可延役最長20年,核能安全委員會日前也預告將修正部分條文。根據修正草案16條,核電機組若要續運轉,台電要提出「再運轉計畫」,說明核電廠恢復至運轉期間的可營運狀態。
核電廠延役需證明可安全運作,及輻射、耐震評估
根據《核管法》修正案,核電廠運轉期限可由原本的40年,再申請延役20年,也取消核電廠須在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5至15年提出延役申請的限制。因此核安會提出《核管法》子法《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草案預告60天,若有任何建議,可書面方式向核安會陳述。
過去《核管法》規劃,核電廠延役需在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5至15年提出申請換照。修法後,經營者在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填寫申請書即可,但除了原先規定4項文件,還新增要求輻射與耐震評估,所需文件一共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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整體性老化評估及老化管理報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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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限老化分析報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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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運轉技術規範之增修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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輻射相關議題查核評估報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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耐震安全評估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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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文件
倘若最終決議重新啟用已經運轉40年的核電廠,社會除了關注老舊電廠運轉狀況,也憂心地震帶的核能安全問題。根據草案說明,台電得依照規定辦理老化評估、老化分析與老化管理,證明機組在延長運轉期間仍可繼續安全運作,還需要針對輻射及耐震安全等重要議題,說明處理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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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電廠申請延役,需檢附規定文件及再運轉計畫。(圖片來源:pixabay)
政院重申「3原則、2必須」,換發執照後才能運轉
台灣核一、核二與核三機組運轉執照都已經到期,因此草案也新增「申請換發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」。未來核電廠若要續命,台電應填再運轉申請書,除了需要附上老化評估、輻射安全等6大文件,再運轉計畫也需說明以下6大事項,說明將機組恢復至運轉期間營運狀態的規劃作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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廠址、機組現況及計畫排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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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、人力配置及訓練規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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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施再運轉工作項目及定期維護與檢查規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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運轉期間法規及運轉文件恢復規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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品質查證方案及稽查計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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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
根據草案修正條文第16條之1,管制內涵參考國際核電廠管制作法,規定台電應將運轉執照效期屆滿機組,恢復至運轉期間的可營運狀態,並依執照換發規定,證明機組在延長運轉期間,仍然可安全運轉。第16條之2則說明,再運轉計畫執行完成,台電應提出執行結果報告,經主管機關併同前條第一項申請檢附文件予以核定,並換發運轉執照後,始得裝填核子燃料,繼續運轉。
核三重啟公投將於8月23日舉行,中選會預計自8月7日起辦理5場電視發表會或辯論會。
針對核能政策,政府表示將遵循核安無虞、核廢有解、社會共識「3大原則」。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1日指出,《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》三讀通過後,總統已強調核電廠重啟需遵循「2個必須」:首先,核安會必須依法訂定安全審查程序辦法;其次,台電必須依照核安會所訂定辦法進行自主安全檢查,全面評估是否具備重啟的安全條件、預估重啟時程與成本效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