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《電業法》修法,開放民間售電的同時,業者也須承擔供電容量準備義務。經濟部18日預告「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」修正草案,然而環保團體質疑,草案列出的供電來源包含火力發電,將加重再生能源業者負擔、拖慢減碳進度。經濟部表示,供電來源有三種,並非強制業者設置火力發電,「灰電是最後的選擇」。

台灣的離岸風電已脫離躉購,轉供給購電企業,依法必須要有備用供電容量。資料照。攝影:李蘇竣
備用供電來源含火力發電 民團批與能源轉型背道而馳
為確保供電穩定,《電業法》規定,電業(發電業或售電業者)供電給用戶時,除提供用戶實際用電需求,也應預備一定的額外容量,稱為「備用供電容量」。18日經濟部預告「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」修正草案,明定備用供電容量義務數額,此外,草案也明定義務容量來源可為火力發電、儲能系統或需量反應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