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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加坡透過《巴黎協定》第6.2條雙邊合作模式,向越南等東南亞國家尋求碳權供給。(圖片來源:iStock)
新加坡在東南亞布局《巴黎協定》第6.2條的進程,正從「簽署協議」逐步走向實際落地,而越南也在今年8月成為推進這項布局的關鍵一環。
時間回到2025年9月,新加坡與越南簽署碳權合作執行協定(Implementation Agreement, IA),未來越南的減碳專案經授權後,可產生並移轉國際轉讓減緩成果(ITMO)。歷經近一年的國內程序,越南政府於2026年8月14日正式批准該協定,雙方碳權合作邁入實際執行階段。
但新的問題也隨之而來,越南能提供多少符合《巴黎協定》第6.2條要求的碳權?越南在其中扮演的供應角色該怎麼因應?本文將解析這項跨境碳權合作的潛在規模與後續發展。
解鎖本篇,掌握3大重點:
- 新加坡年需ITMO約2.51 MtCO₂e以補足國家自定貢獻(NDC)缺口,企業端理論最高需求則達1.94 MtCO₂e。
- 新越碳權合作執行協定於2026年8月14日正式生效,但截至同日新加坡尚未授權任何實際專案。
- 越南專案供給受限於「舊版方法學不符資格、新版方法學尚未成熟」的雙重瓶頸,與秘魯、泰國同屬供給量體較小、確定性偏低的國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