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碳費辦法修正》4400萬噸先期額度擴大適用對象,首納管企業多一年緩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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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圖片來源:iStock)

環境部放寬先期碳權抵碳費,高碳洩漏產業可適用,但折抵比率僅0.1。(圖片來源:iStock)

環境部今(21日)預告修正碳費相關辦法,放寬鋼鐵、水泥等高碳洩漏風險事業可使用「先期專案額度」抵扣碳費,只是折抵比率為0.1,也就是10噸碳只能抵1噸。此次修法也為首次納管的碳排大戶提供了充裕時間,以完成溫室氣體盤查、查驗及自主減量計畫等前置作業。

放寬先期碳權抵碳費,高碳洩漏產業可適用

所謂先期專案減量額度,是指《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》(現為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)施行前完成的減量專案,經查驗及主管機關審查後核發的歷史減量額度,過去多用於環評承諾。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長蔡玲儀指出,目前仍有4,400多萬噸的先期專案還沒有被使用。

碳費開徵後,電子業等非高碳洩漏風險業者能以「先期專案」抵扣碳費,但抵減比率為0.3(每10噸碳抵3噸),且上限不得超過收費排放量的10%,並且只能在碳費開徵前3年使用。蔡玲儀指出,今年度預計有440萬噸先期專案用於抵減碳費。

本次修正碳費收費辦法第9條,環境部指出,修正後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也可使用先期專案額度,但扣除碳費比率為 0.1,避免削弱碳費促進減量的政策目的。

蔡玲儀點出,過去鋼鐵公會曾反映期望可延長先期專案使用時間、又或是開放高碳洩漏業者可用於抵扣碳費,但先期專案為早期的歷史減量額度,沒有經過嚴謹方法學跟查驗,因此決議仍維持3年使用時限,但是開放高碳洩漏業者使用,並依照0.1扣除比率,也就是10噸碳僅能抵1噸。

為避免同一項減碳成果重複享受政府優惠,環境部此次也修正「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」第17條,明定受政府機關補助減量措施,原則上不得列入自主減量計畫的「超過指定目標減量」效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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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碳費制度正式上路,首波繳費總額達49.7億元。(圖片來源:iStock)

碳費時程放寬,首度納管企業多一年緩衝

除了調整先期專案額度使用方式,環境部此次也同步修正碳費申報制度,兼顧首次納管事業辦理溫室氣體盤查登錄、查驗及申請自主減量計畫所需作業時間。

環境部本次修正「碳費收費辦法」第3條之1及「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」第11條之1,明定第一次符合碳費徵收對象條件的事業,不用立即申報與繳交碳費,在完成前一年度溫室氣體盤查、查驗及登錄等程序後,自次年度起才開始申報繳納碳費,讓企業有時間完成自主減量計畫申請及財務規劃。

按照目前的碳費辦法,企業需在5月30日申報前一年碳排放跟繳交碳費,並在4月30日前提交前一年自主減量報告,6月底繳交自主減量計畫。蔡玲儀指出,有些廠可能會在今年4月底才發現過了2.5萬噸碳費門檻,等於只有兩個月準備自主減量計畫,因此針對首度納管的碳排大戶,自主減量計畫繳交期限可由原訂的6月底延到同年10月底,並於隔年5月再繳交碳費。

環境部強調,碳費制度的推動,必須兼顧環境目標、行政可行性與產業實務執行面向需求。本次修法並未改變碳費制度「排碳有價」及「減量為核心」基本精神,事業仍須依法辦理盤查、登錄、查驗,並達成年度指定目標,未達標者將回歸一般費率並補繳差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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