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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電延役修法首戰:核廢料、核安爭議大,初審通過全案送院會審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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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0年運轉執照年限到期,核三廠2號機依法將在5月17日停止運轉。(圖片來源:Jnlin, CC BY-SA 3.0, via Wikimedia Commons)

40年運轉執照年限到期,核三廠2號機依法將在5月17日停止運轉。(圖片來源:Wikimedia Commons)

隨著台灣5月將邁入「非核家園」,核電延役聲浪四起,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(31日)審議《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》修正草案,攸關現有核電廠能否延役,以及已關閉核電廠重啟的機會。

根據提案,在野黨提出經過核安會確認安全無虞,核電廠可以再延役20年到60年,確保台灣低碳能源供電無虞。朝野立委各方意見分歧,反對聲浪指出,低階與高階核廢料場址都無共識,不應貿然修法,但最後不敵在野人數優勢,全案保留送入院會審查。

立委提核電延役20至60年,確保便宜電價及能源安全

現行核電廠運轉執照有效期限為40年,若要延長,需要在執照屆滿前5至15年提出延役申請,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,不過目前核一、核二都已經除役,核三則將在5月17日執照屆滿停機,都已經超過換照申請期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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