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第8次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23日召開,經濟部也提出最新離岸風電發展藍圖。(圖片來源:iStock)
經濟部能源署近期公布,台灣已完成第 500 座離岸風機,累計裝置容量達 4.8GW(百萬瓩)。若後續工程按期推進,今年底接近 5GW 並不遙遠。對一個 2017 年才完成首兩座示範風機的市場來說,這是相當快的進展。台灣離岸風電能在不到10年內站上全球第5,靠的不只是政府訂目標,也包括開發商、工程團隊、金融機構、供應鏈與行政部門在前幾輪案場中累積出的經驗。
這個成績值得且應該被肯定,但也容易讓外界低估下一階段的難度。過去幾年,台灣離岸風電的討論習慣圍繞在裝置容量的數字,如今年新增多少 MW(千瓩)、累計多少 GW、全球排名第幾。這些數字有其意義,政策溝通或目標也需要指標。
不過,全球第5的成績主要建立在前兩個階段離岸風電開發的成果上。進入第三階段區塊開發後,市場開始面對另一種考驗。
過去在躉購費率制度下,政府提供相對穩定的長期收益架構,開發商雖然仍要承擔工程、時程與供應鏈風險,但收入端較容易被金融機構理解。到了區塊開發階段,尤其在競價歸零與企業購售電合約成為主要售電模式後,案場能不能成立,已不再只是能否完成建設的問題。
現在的挑戰,是開發商必須把融資、工程、併網、售電、維運與供應鏈履約等風險,全部轉化為企業買方能接受的每度電價格。當專案獲利有限、融資條件轉緊、企業買方信用與保證安排不足,這些問題就會回頭影響案場推進。名目上獲配的容量,最後能否變成實際發電量,取決於這些商業與工程條件能否同時成立。
開發商重新評估計畫可行性,亞太區出現新競爭者
全球離岸風電市場這兩年出現明顯變化。利率上升後,資金不再便宜;供應鏈與海事工程成本上升後,過去用來估算風場收益的假設也必須重算。歐洲與美國已有案場延後、重談或停止開發,意味著開發商、銀行與企業買方開始用更嚴格的方式檢查風場的現金流與風險分攤。
日本的經驗尤其值得台灣留意。日本早在 2020 年就提出離岸風電產業願景,目標是在 2030 年前形成 10GW 案源,2040 年達到 30 至 45GW。這是很有企圖心的長期規劃,日本也透過多輪競標把案場逐步放到市場上。但日本同時遇到成本上升後的專案壓力,例如三菱商事在 2025 年決定退出 2021 年第一輪競標取得的三座離岸風電案場,理由正是開發環境惡化,原本的商業模型已難以支撐。
此外,根據最新的情況,BP也在考慮出售已得標的日本案場。這些案例說明,即便是成熟且擁有融資條件的經濟體,當前也面對離岸風電成本提高的經濟可行性疑慮,台灣後續若要持續推動,必然也會遇到同樣挑戰。
南韓則提供另一種訊號。南韓近期完成 2026 年上半年離岸風電固定價格合約競標,9 個案場、合計 3,656MW 投標,最後選出 5 個案場、合計 1,786MW,其中包括浮動式風電案場。更重要的是,南韓同時提出 2026 至 2035 年的中長期競標路徑,規劃十年間釋出 55GW。這種制度訊號對開發商、供應鏈和金融機構很重要。離岸風電不是短線投資,團隊、船舶、港口、製造與融資安排都需要提前布局。市場看得到後續案源,才會投入資源,台灣過去在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的成果也是建立在同樣的作法之上。
菲律賓和越南雖然仍處於較早期階段,但也開始用制度吸引國際資本。菲律賓推動第一輪專屬離岸風電的綠能競標,越南修正版電力規劃也把離岸風電放進中長期電力規劃。這些市場短期內仍有電網、港口、法規和融資挑戰,不會立刻取代台灣。但對國際開發商而言,亞太市場的選項正在變多。資本和團隊會流向未來案源清楚、制度風險可估、投資報酬能被計算的地方。
如何把外商找回來?需要更強的政策誘因和穩健制度
早期台灣是亞太少數具備政策明確性與實際案場的市場,凸顯出先行者優勢。現在情況不同了。日本持續修正制度,南韓提出長期競標路徑,菲律賓和越南開始打開市場;同時,AI 資料中心、半導體擴產、天然氣電廠、電網和儲能也在吸收大量資金與工程資源。離岸風電要繼續吸引長期資本,必須提供更清楚的收益設計與風險分攤。
回到台灣本身,3-1期的渢妙1期風場正如火如荼開發中,同期的海廣尚未宣布融資完成,但有國家隊加持下,應該只是時間問題;然而,剩下的風場如海峽2期、蔚藍海(環洋)、海鼎二(已解約)並不樂觀。換句話說,在通案延長1年併網的2028年以前完工的案場可能僅有995 MW,其中較有可能如期完工的只有渢妙1期風場 (500MW)。
3-2期的部分,當前最有可能持續往前走的屬於渢妙2期 (600MW)以及海廣 (800MW),至於又德、海鼎一(已解約)、德帥(已解約)等其他案場則相對困難或已確定解約。換言之,若渢妙2期及海廣發展順利,至2029年將有1.4 GW風場可以併網。總結來看,至2030年前台灣可從今年預計達成的5GW在增加1.4GW至6.4GW。考量森崴能源當前的狀況,若又德能進一步找到開發商接手,則有可能讓風場累積總裝置容量在2030年前達到7.1 GW。
3-1 與 3-2 期已經顯示,得標容量和可融資容量之間存在落差。部分案場仍在推動,部分案場已解約。若只看名目核配容量,很容易高估 2030 年前真正可併網的增量。目前可見度較高的開發量,主要集中在少數較有進展的案場;至於已解約、開發商策略調整或需重新尋找合作夥伴的案場,短期內能否補上進度仍有不確定性。
這也是 3-3 期選商重要的原因,它不只是下一輪容量分配,也是檢驗台灣能否持續吸引開發商和金融機構投資的關鍵。
經濟部能源署近期針對 3-3 期選商機制提出補充說明,包括可擴充場址不得與獲配場址重疊,允許已解約場址納入可選範圍,後續核配也會考量獲選容量分配結果與海域空間利用最大化。
目前被放回檯面上的,是海峽一、海峽二、海鼎二。三座風場原規劃容量合計約 1.2GW,分別是海峽一的300MW、海峽二的300MW、海鼎二的600MW。依 3-3 期制度設計,開發商若獲配容量,最高可再申請原獲配容量 50% 的擴充容量。以單一開發商 1GW 上限來看,理論上可能形成接近 1.5GW 的開發組合。
3-3期後的嚴峻挑戰:海域空間如何有效配置
把已解約場址納入擴充容量,可以增加案場組合彈性,也避免已完成部分前期規劃的海域長期閒置。違約金改以承諾與實際投資差額 20% 計罰,重大違約再加計 10%,也顯示主管機關開始重新拿捏履約紀律與投資誘因之間的比例。從市場角度看,若 3-3 期制度維持過度剛性,投標誘因本來就可能不足。
但容量重新放回盤面,不代表案場就會變得容易開發。離岸風電的可行性不能只看 MW。若主場址與擴充場址相鄰,風機排列、尾流管理、海纜配置、施工排程與維運基地都有機會一起規劃,擴充容量可以帶來規模效益。
若擴充容量分散在不同海域,開發商可能要處理兩套施工動線、不同環評邊界、更長的海纜路徑、額外變電設施與更複雜的併網安排。這些問題最後都會進入融資模型,也會反映在 CPPA 價格上。
能源署提到「海域空間利用最大化」,方向可以理解,但最大化不能只是把可用海域填滿。離岸風電海域不像一般土地,可以切成零碎區塊後再慢慢補丁。尾流、航道、海纜、環評邊界與併網條件,都會讓被切碎的海域更難再利用。若 3-3 期為了提高短期投標誘因,把已解約場址重新切進擴充容量,卻沒有同步處理剩餘海域整合原則,未來可能留下更難開發的空間碎片。
這個問題也會延伸到 2031 至 2035 年。固定式離岸風電條件較好的海域會逐步被使用,之後若要繼續增加容量,台灣勢必要面對更遠、更深、成本更高的場址。
浮動式風電遲早會被納入討論,但它不是固定式風場的簡單延伸。浮體、繫泊、動態海纜、港口、施工船、維運模式和保險融資,都需要更長時間準備。南韓這次已有浮動式案場在競標中獲選,對台灣是一個提醒:若等到固定式海域逐步用完才開始準備浮動式,時間可能不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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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離岸風電曾具先行者優勢,但隨日本、韓國、菲律賓與越南加速布局,產業下一階段需面對資金競爭與收益模式挑戰。(圖片來源:Wikimedia Commons)
融資風險壓力上升,金融體系、供應鏈都有感
國內金融體系同樣需要被放進討論。前幾輪離岸風電帶動本土銀行參與專案融資,也讓台灣金融業累積了再生能源融資經驗。不過,近期開發商財務壓力、供應鏈曝險與部分案場解約,都會讓金融機構重新評估風險。
未來若案場更分散、CPPA 價格更高、併網和施工不確定性增加,銀行可能要求更保守的融資條件。這不一定會讓案場無法推動,但會拉長財務安排時間,也會增加開發商的資金壓力。
這一點和國產化政策也有關。台灣在前幾輪離岸風電中希望建立本土供應鏈,方向並沒有錯。沒有在地工程與製造能力,能源轉型長期仍會受制於外部資源。但近年若干供應鏈與海事工程業者承受的財務壓力,已經顯示「建立能力」和「承擔不可吸收的商業風險」之間需要更清楚的界線。
未來的產業關聯或本土供應鏈要求,應該回到可融資、可保險、可交付的標準來檢驗,而不是只用名目比例或承諾項目來判斷政策成效。
如果供應鏈要求過度僵硬,開發商會把不確定性反映在價格和風險溢價上;如果要求過度鬆散,本土能力又難以累積。真正困難的是中間那條線。政府需要區分哪些項目已經具備商業化供應能力,哪些項目仍需要技術驗證,哪些項目適合用示範或分階段方式推進。這比單純提高或降低國產化要求更重要。
只有總量目標還不夠,離岸風電需要更清楚路徑
台灣需要一份更完整的中長期離岸風電路徑,這份路徑不應只寫總量目標,還要說明剩餘固定式海域如何整併、哪些區域適合保留給浮動式示範、併網點和電網投資如何提前規劃、港口與海事工程資源如何銜接,以及 CPPA、保底價格或其他收益穩定機制如何搭配。這些問題若沒有先處理,台灣很可能在 2026 年後進入一段新增容量放緩期。
以下是提供給政府參考的政策建議:
1. 政府應該提出更可預期的長期選商路徑
南韓提出十年競標路徑,背後的意義除凸顯南韓持續推動淨零的野心外,更是讓開發商、供應鏈、港口、船舶與金融機構能夠提前規劃的依據。台灣若只在單一期別前後調整規則,市場會較難判斷長期案源。台灣的中長期應有更常態性的制度,例如2031 至 2035 年應該有更明確的招標時程規劃、固定式與浮動式海域空間分配、各期招標的併網時程,以及常態性的規則調整機制如何建立等。
2. 海域治理需要從「容量分配」提升到「空間整合」
3-3 期把已解約場址納入擴充容量,有助於短期彈性,但也可能讓剩餘海域更加零碎。主管機關需要建立更清楚的判準,哪些空間適合併入既有案場,哪些空間應該保留到後續整體檢討,哪些空間因為尾流、航道、海纜或併網限制,名目上有容量卻不適合立即釋出。否則,容量表面增加,實際可開發性未必同步提高。
3. 收益設計需要更貼近融資現實
CPPA 是台灣區塊開發的重要設計,但企業買方不會無條件吸收所有開發成本。當案場風險提高、施工成本上升、併網條件不確定,CPPA 價格就會更難談。2.29 元保底價格是制度上的調整,但未必足以覆蓋不同案場之間的風險差異。未來或許需要更細緻的風險分攤工具,例如針對併網延誤、政策變更、極端成本波動或浮動式示範案場設計不同的收益穩定機制。
4. 浮動式風電不能只停留在概念討論
台灣若要在 2030 年後持續擴大離岸風電,浮動式幾乎無法迴避。但浮動式需要的是一個完整的新產業鏈,而不只是新的風場圖資。港口能不能組裝浮體、動態海纜是否有供應鏈、繫泊系統是否能適應台灣海況、維運船隊與保險融資如何安排,都需要提早測試。政府可以先規劃示範規模、技術路徑與風險分攤方式,避免未來直接把浮動式丟進商業競標,結果只有少數業者願意承擔過高風險。
5. 金融曝險需要更透明的政策討論
離岸風電已經不是單純的能源政策,也涉及本土銀行、保險、供應鏈與企業買方的資金配置。若前幾輪案場出現財務壓力,金融機構自然會更審慎。政府不需要替所有商業風險買單,但需要讓市場理解哪些風險由開發商承擔,哪些風險來自政策與行政時程,哪些風險應該透過制度設計降低。風險界面越清楚,融資市場越容易恢復信心。
6. 國產化政策需要轉換思維
當前雖然國產化制度已被巧妙地轉換成ESG採購承諾,但實務上,風場的確需要本土供應鏈來凸顯成本優勢,本土供應鏈也需要穩定訂單、合理風險與可累積的技術路徑。政府未來也許可以思考,把已成熟項目、待驗證項目和示範項目區分開來,讓產業升級和專案可融資性可以同時存在,但不用強綁在招標規範上,而是透過政府其他補助措施或產業策略,來提升本土供應鏈的技術、供應能力和降低成本,直接提高廠商競爭力比規範採購更能讓市場經濟順利運作,也才能真的讓本土供應鏈打亞洲盃或世界盃。
換個方向思考,接下來幾年離岸風電發展放緩,不一定是壞事。成熟市場本來就會從高速成長到某個節點需要慢下來重新調整,選擇下一個成長方向以及累積成長的動能。
比較需要擔心的是,放緩若來自制度不確定、海域破碎化、融資成本過高與投資誘因不足,台灣早期建立的區域領先位置就會慢慢流失。若國際開發商和供應鏈把資源轉往其他亞洲市場後,台灣想重新吸引它們回來,成本將比現在更高。
從高速發展走到成熟期,台灣得證明值得長期投入
台灣離岸風電已經證明自己能從零走到全球第5。接下來要證明的,是在全球資本重新定價、亞洲市場加速競爭、國內海域條件更複雜的情況下,台灣仍然是一個值得長期投入的市場。
這不是再喊一個更大的容量目標就能解決。容量目標仍然重要,但它必須搭配可預期的選商路徑、可融資的收益設計、可整合的海域規劃、可承擔的供應鏈要求,以及能讓金融機構理解的風險分攤。政策若只問要釋出多少 GW,很容易把問題留到開發商得標後才爆發。
現在更需要問的是,這些容量能不能被開發商、銀行和企業買方一起接受。容量表上的 GW,最後必須變成可以施工、可以融資、可以售電、可以長期運轉的風場。
全球第5是台灣離岸風電第一階段的成果,下一階段的關鍵,是台灣能不能把這個成果轉化成穩定、可預期、能持續吸引投資的市場制度。
※ 本文為NIRAS資深經濟顧問王穎達投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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