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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者指出,環評時程不確定性高,台灣光電僅剩4分之1可做。(圖片來源:iStock)
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3項光電環評加嚴與禁建修法,包括《環境影響評估法》、《發展觀光條例》與《地質法》等修正草案,預料未來太陽能設置速度將再放緩,案場開發風險除了光電業者受影響,已簽訂購電協議、有綠電目標的買家更受衝擊。
在此風波下,《RECCESSARY》綠電資深分析師蔡宥潔指出,當今企業需為再生能源採購做好「風險管理」,設定關鍵時間點以及不同的情境,並計算成本。
案場開發》環評時程不確定性高,台灣光電僅剩4分之1可做
先從《環評法》來看,未來建置容量達到40MW(千瓩)或面積40公頃以上太陽能,位於山坡地或水面10MW或5公頃以上光電,以及野生動物保護區、重要溼地、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區、特定農業區農用地、國有土地公有土地等,都需要經過環評。僅排除微電網或自發自用的屋頂型、100平方公尺以下或作為附屬設施。
根據《發展觀光條例》與《地質法》,也禁止在國家風景區、地質遺跡、山崩地滑地質敏感區等地方開發地面型及水面型光電,但屋頂型與100平方公尺以內自用者、1公頃以下且通過環評者不在此限。
新版《發展觀光條例》加嚴國家風景區光電設置,只允許1MW且須環評條件下才能設置,1MW以上完全禁止。不具名業者指出,然而雲嘉南4成以上漁電共生專區都在其中,排除其中不適合養殖,無法取得水權,及一般農牧用地,實際上的影響超過整體可開發漁電共生專區內7成,代表未來也將難以發展漁電共生,僅能裝置屋頂型光電。








